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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收集不理想,采样/监测不规范,如何避免?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1

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7月1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废气的收集

废气不收集好就谈不上下一步的治理,另外,如果废气治理设施装了不运转,也说不上收集、治理。而运转设施还得是高效的,这样去除率才高。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到,要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从旁路排废气的企业不少,而“应收尽收”就是为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针对安装了高效治理设施但是擅自停用的突出现象,要求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企业废气不得稀释排放,治理要“适宜高效”,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集气罩是废气净化系统污染源的收集装置,可将粉尘及气体污染源导入净化系统,同时防止其向生产车间及大气扩散,造成污染。由于设备污染源和生产操作工艺的不同,相应集气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合理的设计和正确的使用对净化系统技术经济指标有直接影响。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

相对而言,外部排风罩在VOCs收集系统中较为常见,其设计原则应遵守以下几点:

1.集气罩应尽可能靠近有害物发散源,尽可能将污染源包围起来,使污染物的扩散限值在最小的范围内,以便防止横向气流的干扰,减少排气量。

2.集气罩的吸气方向应顺应有害物质发散规律,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充分利用污染气流的初始动能。在保证控制污染的条件下,尽量减少集气罩的开口面积,以减少排风量。

3.集气罩的吸气气流不允许经过人的呼吸区再进入罩内,集气罩的结构不应妨碍人工操作和设备检修。

3.上吸罩的罩口大小不宜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水平投影面积,侧吸罩罩口不宜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侧投影面积;罩口与罩体联接管面积不超过16:1,排风罩扩张角要求45°~ 60°,最大不宜超过90°; 空间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加装挡板。

4.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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