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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长期不更换?小心堵塞导致VOCs废气直排被处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31

活性炭是一种经过特殊处理的炭,它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常被企业用来净化工业废气,废气中的污染物质会被截留在活性炭孔隙中,从而防止污染大气外环境。但如果长期不更换活性炭,孔隙堵塞了就起不到吸附净化废气的作用,导致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2022年10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技术核查人员到某隆电器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废气专项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严重堵塞,喷漆废气外溢明显,严重影响处理效率。

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详细检查,经查,该公司已取得环保批复,主要生产水冷净气加湿机、除湿机、空气净化器、通管机、自动储米洗米机及其零配件等,主要设有注塑、焊锡、喷漆、丝印工艺,配套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丝印机正在使用,丝印工位未落实配套的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该车间设置了排气扇,门窗未关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环境;现场检查该公司喷漆工艺正常作业,核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楼顶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周围附着了大量粉红色的漆渣,打开查看时发现该装置里面的蜂窝活性炭堵塞严重,导致大量的喷漆废气直接从活性炭箱体的门缝中挤出排放。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因其行为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宝安管理局已于近日对其进行立案。

该案充分说明了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重要性,部分企业平时在污染治理设施环节疏于日常管理,企业负责人缺乏环保意识,导致大部分VOCs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深小环在此温馨提示:各企业应加强法律政策学习,提升生态保护意识,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科技监管水平,确保达标排放。

以案说法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